案二十一: 遲貴命
丁卯 己酉 癸巳 壬子 男命 所喜星格: 日月夾主 身命坐祿 夜火朝陽 金居亢位
所忌星格: 雄羅居官 水計相刑 諸星背命 天祿在午。卦氣臨申。身命各得其所矣。而況斗杓指祿。羅孛單行。豈不是出群人物。但子時中分。有昨今之異。雖星宿不差。日則有壬辰癸巳之別。今以前四刻推之。且我非庶出。兄無功名。且壽不堪耐。故我歸彼。閣雖再娶。而子息難為。非老蚌出珠。則螟蛉可矣。本身亦且微疾延齡。功名處。卻以儒道進身。奈前限崎嶇。不能展驥。數年間僅可與水竹同居。作雲水之主而已。際今一二載。限行室火將中。得貴人嘉會。羅喉夜明。於薦賢中。方登仕藉。又以暗殺加臨。尚恐佳人不睦。今歲秋之中。冬之初末。蒞事謹省。明後歲大體如常。閑慮不一有之。然於五十五歲間。危室交離之際。轉接之處。不患不高升。(羅月夜明。)至於五十五歲。限危煞木對沖。憂喜相繼。吉凶並行。舍此四五年。堂堂公道。坦坦亨衢。惟六十二限至女土之末。雖謂木能剋土為財。而土已陷於井木深也。(命剋限。)不可知進而不知退。脫女土後。福更高。 |